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梅某某在微信上添加了一名“考驾照找我”的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对方承诺“可以免学免考直接拿驾照,办下来的证与学员在当地考下来的证一样”,其信以为真。此后,被告人梅某某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某驾考失败后,征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同意后,主动居间联系并垫付部分资金为陈某某代办驾驶证事宜。被告人梅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10000元,并实际收取了陈某某支付的5000元。其后又就应对方(考驾照找我)的要求向陈某某提出5000元的调取档案费用。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梅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并向昆明市昌宏路派出所报警后,仍利用此前掌握的陈某某的相关信息,伪造了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交给陈某某使用,并再次收取了陈某某支付的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正、副证);2.书证:(1)受、立案文书;(2)陈某某提供的微信转帐记录截图;(3)抓获经过;(3)梅某某手机聊天、转帐记录截图;(4)从昆明市昌宏路派出所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5)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牌证协查回函;(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7)收据、谅解书;(8)阿乌村委会证明;(9)情况说明及收缴物资收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补充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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