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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梅某某,曾用名**,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4********,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相遇认识,梅某某向徐某某介绍自己名叫梅辉系记者,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后,徐某某将想在凯里购房之事告知梅某某,梅某某便以能帮买到一套安置房为由,于2020年1月3日、1月6日,分别以办理审批手续和预先安装门窗向徐某某骗得5350元。徐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梅某某退款未果,于2020年1月16日报警。同年3月25日梅某某被抓获,同月26日梅某某家属将5000元退赔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绝大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玲琳、李燕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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