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酷狗繁星直播平台”认识,并通过网络相互联系。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梅某某以出售直播平台账号、账号洗号、出售网络平台礼物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五十元。后经陈某某索要,返还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剩余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五十元,被告人梅某某拒不返还。案发后,梅某某家属代其返还陈某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侦查,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通河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斌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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