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92********,满族,专科毕业,无业,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刘某某(已判决)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厦**座**室的**商贸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利用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技术支持,建立“参客国际”交易平台并负责经营管理,以虚假盈利广告诱骗投资者到平台充值、投资,通过设立后台黑白名单等手段控制盈亏,骗取投资者吕某某等被害人资金。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3月底,被告人梅某某在公司负责平台风控及财务期间,参与骗得人民币16万余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梅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纵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审查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菲妃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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