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街**号。2010年3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梅某某和许某某(已移诉)、周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诱骗被害人袁某某以扑克牌打牛牛、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共计40万。后被告人梅某某和许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又诱骗被害人袁某某向周某某借款4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钱款,并签订40万元欠条1张,约定分4期还款,每期还本金10万及利息2万共计48万元。
2016年5月,被害人袁某某向周某某归还7万元,后无力归还第一期借款金额,徐某某诱骗被害人袁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平账。被害人袁某某签订10万元借条,实际得款5万元交给周某某。被害人母亲得知上述周某某借款后,归还了周某某人民币31万。
被害人袁某某向许某某还款2万,后因无力归还,许某某、徐某某等人,又诱骗被害人袁某某向被告人梅某某借款用于平账,被害人袁某某签订6万元欠条1张,实际得款5万元,并将其中4万元支付给许某某。后被告人梅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被害人逾期支付系违约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本金及利息共计40万,让被害人袁某某签下20万元借条1张,并到被害人家中索要欠款40万,经商议,被害人袁某某家属支付6.5万元,债务抵消。最终,被告人梅某某等人从被害人袁某某处骗得45.5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某某及同案人员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邬云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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