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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109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9********,汉族,小学文化,装修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日、2018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8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运营“**商城”APP平台。“云**”要求参与人员通过“**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方式可以注册成为**通**,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级关系。**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通**、*甲钻**和*乙钻**,**通**可以缴纳99.9元人民币升级为*甲钻**,或者缴纳999元人民币升级为*乙钻**。**可以享受消费返还积分奖励,*甲钻以上级别的**还可以获得下线无限层级的“嘉奖”积分奖励,以积分的形式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被告人梅某某经冯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于2015年7月注册成为“云**”**(登陆用户名为梅**888,**类型为企业)。为了提高**等级及在该组织里的层级以获得更高利益,梅某某向平台充值999元人民币成为*乙钻**。之后,被告人梅某某通过面对面推荐、发送微信链接等方式动员他人在其名下加入“云**”。截止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梅某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1层,下线总人数有41531个,直接下线人数有20个,下线层级有50层,提现总金额为351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信息、体系图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书;

5.电子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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