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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村*村*街1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里村里**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村*村*街65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里村里**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侦处罚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村*村*路12号,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被广东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应某甲、张某某、梅某丁、梅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梅某甲伙同被告人应某甲、张某某、梅某丙、梅某丁,由张某某做宝利,应某甲在竹马乡里梅村村口负责望风,先后在梅某甲提供的婺城区竹马乡里梅村梅某甲老房子内、梅某某、梅某丙家中开设赌场,供人以“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不再做宝利由被告人梅某丁接替至案发。2019年7月26日晚,汤某某、吕某甲等20多名参赌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里*村梅某丙家中以“白心宝”方式赌博时被当场查获。据查,被告人梅某甲共计抽头获利8700余元,被告人应某甲忠分得好处费1600余元,被告人梅某丙分得好处费2000余元,被告人梅某丁分得好处费7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做宝利期间,被告人梅某甲抽头获利59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好处费2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到乾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自首情节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及照片;

3、证人吕某乙、梅某某、刘某某、梅某戊、梅某己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梅某甲、应某甲、张某某、梅某丙、梅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应某甲忠、张某某、梅某丁、梅某丙开设赌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丁、梅某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培培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应某甲忠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梅某丁、梅某丙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为159*******、 159********、158********。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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