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身份证号码:522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田某某、雷某某(均已收容教养)未满16周岁,未达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告人梅某某与未成年人田某某、雷某某商议到全国各地盗窃财物用于回**市开店。2019年9月12日至10月3日,田某某、雷某某在梅某某的指引下,流窜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19年9月28日凌晨,田某某、雷某某窜至广西南宁市,采用撬开临街商铺门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的“**”店内,盗窃 iphone6手机1部和现金20余元;进入被害人梁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园****货后面**号商铺的**女装店内,盗窃现金约100元。
2、2019年9月29日凌晨,田某某、雷某某窜至广西**县**镇**街商铺门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秦某某在**内,盗窃手机10余部、保险柜1个。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其中5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782元,其余被盗窃的手机无法认定价值;进入被害人邓某甲在**小区**桥**号楼**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在**园**号**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 Vivo X9s plus手机1部;进入被害人韦某甲在**大道**新世界的“**鞋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及双肩包2个;进入被害人韦某乙在未来城城南大市**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40多元;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在**号楼**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华为牌手机1个;进入被害人黄某乙在未来城城南大市**号**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多元。
2019年9月29日早上,被告人梅某某与田某某通话,得知田某某、雷某某在**县盗得10多部手机。梅某某叫田某某、雷某某到贵港市等候,他到贵港市将盗得的手机拿去销赃。田某某、雷某某马上打车到贵港市,到超市将在南宁市、**县盗窃所得的零钱约8000元换成100元面额的整钱,又卖掉盗窃所得的2部手机得人民币5000元,田某某、雷某某每人分得6500元。2019年9月29日下午,梅某某又打电话叫田某某、雷某某到桂林市等候。田超、雷某某打车来到桂林市,于当晚10时许三人在桂林市**广场汇合。梅某某路费为由分别叫田某某、雷某某给了他2000元、400元现金。之后,田某某又将在**县盗窃所得10部手机交给梅某某拿去销赃。2019年10月1日,梅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将9部手机寄给浙江省宁波市的李某乙销赃,将1部手机寄给浙江省宁波市的雷某某的母亲高某某使用。2019年10月4日,民警在浙江宁波市**内扣押被盗窃的8部手机(剩余1部手机是梅某某到达宁波市后去李某乙处拿走并交给他人)。2019年10月11日,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接收高某某交出的1部被盗窃手机。
3、2019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梅某某带领田某某、雷某某来到桂林市临桂区**镇。梅某某指使田某某、雷某某当天晚上在桂林市临桂区**镇盗窃他人财物,自己到湖南省永州市等候。2019年10月1日1时至5时许,田某某、雷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桂林市临桂区**路边的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盗窃走,二人将该摩托车推到**路**小区附近后,将该摩托车丢弃,后张某甲将摩托车自行找回。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宝雕牌二轮摩托价值人民币5264元。之后,田某某、雷某某采用撬开临街商铺门锁的方法,分别进入被害人黄某丙、于某甲在**路64号的**饭店、被害人邓某乙在**小区**栋**号**面的**果蔬店、被害人朱某甲在**运动城旁的**超市、被害人陈某某在**路的**美容院、被害人姜某某在**售楼部对面的**会馆、被害人郑某某在**花园**栋*号商铺的**彩票店、被害人姚某某在****栋*号门面的**美体店、被害人伍某某在**路*陈*号的**投注站、被害人周某甲在***大道**的**药房(*店)被害人朱某乙在****栋**号门面的**发廊、被害人王某某在**花园**旁的**面馆、被害人赵某某在***号商铺的**装修店、被害人吴某某在**路**号的**餐馆、被害人韦某丙在**小区**号商铺的**、被害人于某乙在**路的***私房菜饭店、被害人唐某甲在**路**栋**号**内实施盗窃。田某某、雷某某在16家商铺中总共盗得现金人民币约4540元及其他财物一批。2019年10月1日早上,田某某、雷某某赶到湖南省永州市**宾馆与梅某某汇合并将盗窃所得的50元以下面额的零钱3150元交给梅某某,梅某某到湖南省永州市**村商业银行天字地分理处换成100元面额的整钱后占为已有并挥霍掉。其余赃款由田某某、雷某某挥霍掉。除盗窃现金外,其余被盗窃物品如下:
(1)田某某、雷某某在**店发现一个保险柜并在前台抽屉内发现皮卡车钥匙1个,田某某在**饭店后门找到该皮卡车(车牌号:桂C****1,所有人:于某甲),由田某某驾驶该皮卡车将保险柜拉到几公里外的工地边,二人将保险柜砸开,将保险柜内的现金盗窃走,将保险柜、保险柜内的真龙海韵香烟45包、和天下香烟2包等物品丢弃在该处,致使保险柜1个、真龙海韵香烟45包、和天下香烟2包丢失。之后,田某某驾驶该皮卡车返回**小区附近继续盗窃,并将该皮卡车丢弃在**小区附近的路边,后我局民警将该该皮卡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于某甲。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真龙海韵香烟45包价值人民币2250元,和天下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00元,皮卡车价值人民币32000-38000元。
(2)田某某、雷某某在**超市盗窃了和天下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200元。
(3)田某某、雷某某在**美容院盗窃了1个蓝牙耳机。
(4)、田某某、雷某某在**生活会馆盗窃了美国短毛猫1只和拉布拉多狗1只。之后,田某某、雷某某将美国短毛猫丢弃在路边,致使该美国短毛猫丢失。田某某、雷某某将拉布拉多狗拉到湖南省永州市丢弃,被害人周某乙费人民币3000元在湖南省永州市将狗找回。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拉布拉多狗1只价值人民币800-3500元。
(5)田某某、雷某某在**路**站内盗窃羽铃牌电动车1辆。之后,田某某、雷某某将该电动车丢弃在**路**门**附近,我局民警将该电动车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伍某某。
(6)田某某、雷某某在**内的收银台上发现1把电动车钥匙,用该电动车钥匙打开电门锁,盗走被害人韦某丙停放在商铺门口的1辆绿航牌电动车。之后,田某某、雷某某将该电动车丢弃在**路**门**附近,民警将该电动车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韦某丙。
4、2019年10月1日23时许,梅某某指使田某某、雷某某当天晚上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盗窃他人财物,自己到湖南省衡阳市等候。2019年10月2日凌晨,田某某、雷某某先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准备实施盗窃,因巡逻警察太多,二人又坐出租车来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019年10月2日1时至5时许,田某某、雷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街商铺门锁的方法,分别进入被害人李某丙在**苑的**彩票店、被害人石某甲在***号门面的***水果厨房、被害人马某某在**广场的**水果店、被害人唐某乙在**局隔壁的**红酒店、被害人罗某某在**小区**栋门面的*卤菜店、被害人蒋某某在**路**小区门口的***用品生活馆、被害人唐某丙在**的**奶粉店、被害人张某乙在**路水果一条街的**理发店、被害人石某乙在***路**局旁的**理发会所等9家商铺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约6594元。其中,田某某、雷某某在**红酒店内盗得vivo牌手机1部,田某某将该手机的支付宝里324元线转到自己的支付宝里后将该手机丢弃,造成该手机无法找回。2019年10月2日早上,田某某、雷某某来到湖南省衡阳市,在**社内将盗窃所得的50元以下面额的零钱4000元交给梅某某,梅某某将零钱换成100元面额的整钱后占为已有。之后,梅某某又叫田某某给了1000元现金给他,梅某某总共分得赃款5000元并挥霍掉。其余赃款由田某某、雷某某挥霍掉。
综上,田某某、雷某某共作案35起,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69126元。梅某某共分得赃款人民币1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洋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