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房(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本盗窃案,2019年10月12日被柳州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柳州市第二十五中学大门前附近人行道上,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蒋某某、黄某某、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辆自行车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辆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930元。
2、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伙同覃某某经预谋后,在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柳州市第八中学大门前附近人行道上,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辆自行车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辆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120元。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柳南区柳邕路华柳佳苑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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