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梅平章,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6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5年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平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7日,宜都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梅平章多次从外地来到宜都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106.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 年10 月13 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梅平章来到宜都市陆城辖区后,在陆城肯德基快餐店一楼大门处,通过贴身的方式扒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风衣外套右手边口袋内的一部VIVOX27PRO手机。经宜都市物价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626.39元。

2 、2019 年10 月26 日10 时许,被告人梅平章来到宜都市陆城辖区后,在北山超市内通过贴身的方式扒窃被害人江某某放在风衣外套右手边口袋的一部金色IPhone8手机。经宜都市物价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329.08 元。

3、 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梅平章在扒窃被害人江某某手机成功之后,再次在北山超市门口处扒窃被害人龚某某放在风衣外套口袋内的一部VIVO X21手机。经宜都市物价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77.28元。

4、 201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梅平章再次来到宜都市陆城辖区后,在北山超市门口通过贴身的方式扒窃被害人陆某某放在风衣外套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畅享MAX手机。后其被当场抓获。经宜都市物价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73. 8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龚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梅平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平章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10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平章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道林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平章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