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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偷电动车卖,2019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梅某某骑电瓶车搭载雷某某到浓洄办事处外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此处的橙色艾玛牌黄色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丢弃城北大桥附近的草堆里,将电瓶车上电瓶销赃获款14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梅某某骑电动车搭载雷某某到**小区**路老干局对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此处电动车(伊耐克牌,车牌川******,车架号121321305A22073,型号TDR-001)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丢弃在城北老大桥附草堆里,将电动车内的电瓶销赃获款240元。

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梅某某和雷某某到广二中正门旁的马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此处玫瑰之约电瓶车(白色,型号TDRS626F-17,车牌川******,车架号174821610061479)盗走。后又到广二中正门斜对面马路边,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此处的珠峰牌电瓶车盗走,后由雷某某使用珠峰牌电瓶车,被告人梅某某将玫瑰之约电瓶车丢弃在前锋区观塘镇一荒地里。经鉴定,被盗玫瑰之约电动车价值1734.00元、珠峰电动车价值1931.20元、伊耐克电动车一辆价值1327.40元,共计4992元。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日,民警在广安区**路城市之都小区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2019年10月30日,民警将白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将红白黑色花纹珠峰牌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伙同未成年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49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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