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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梅冬岭,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快餐店临时居住期间,分三次将该店内的组装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000元)及电瓶、风扇、梯子、煤气罐、煤气灶、铁床等物品(均无法作价)盗走,赃物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梅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欠条、发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8412

附:

1.​ 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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