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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33号

告人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芗城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万科城**“**”水果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林某某牌号为“福州鼓楼*****”的蓝色轻骑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01元)的钥匙没拔,遂将该电动车骑走(案发后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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