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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5********,汉族,中专肄业,个体,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转东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11时左右,至海安市**路**号**酒店,因索要工程款未果而堵住大门,引发群众报警。海安市公安局民警朱某某接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梅某某手持管钳将酒店大门玻璃砸坏,民警朱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梅某某拒不服从,并采用推搡、掐脖子的方式殴打民警朱某某,致朱某某头部撞至墙上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朱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接处警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盼盼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0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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