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2017年11月10日,梅某某因为抢夺手机被寻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梅某某窜至寻甸县**街镇**街村种植大棚的农户家杨某某家门口,趁杨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杨某某家中的两袋大米、三桶食油用背篓盗走。经鉴定,认定被盗的食用油和大米合计价值453元。
2、2020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窜至羊街镇羊街村粮管所旁陈某某家附近,乘陈某某家不备,将陈某某厨房内的四个火腿用背篓盗走。经估价,陈某某处被盗窃的火腿价值1771.57元。
3、2020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梅某某趁羊街镇甸心村12号安某某家无人,将安某某家厨房内将两袋“小丁香”米用背篓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大米合计价值280元。
4、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趁羊街镇羊街村黄某某家的大门没有上锁,将黄某某家里的三只火腿用背篓盗走。经估价,被盗的火腿价值1646.5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梅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财物价值4151.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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