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梅**,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澄塘镇*******,现住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2007年因绑架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伙同刘*、刘**(两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随车吊大货车赣C0P5*9窜至宜丰县工业园供电公司变电站仓库,三人用事先准备的钢筋剪将仓库铁门上的U形锁剪断,后三人进入仓库内实施盗窃,由刘*在车上操作吊机,刘**和被告人梅**在车下搬运电线,三人合力将3盘架空绝缘导线吊至货车车厢内。因怕人发现,三人遂用篷布将盗窃的3盘架空绝缘导线进行遮盖,后三人驾车将盗窃的3盘架空绝缘导线藏匿在宜丰县物化大市场附近一条新修的马路边,被盗的架空绝缘导线重量为6.88吨。经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盘架空绝缘导线价值约为4837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梅**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指认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
检察官助理:蔡**
2019年11月29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贰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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