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安徽铜陵,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住该处,铜陵**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至本市铜官区**大道中段**馆附近**大药房旁,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未拔钥匙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骑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电动车已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损失得以弥补,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