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铜陵,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住该处,铜陵**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至本市铜官区**大道中段**馆附近**大药房旁,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未拔钥匙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骑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电动车已经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损失得以弥补,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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