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382号
被告人梅某某,英文名N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N117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大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学**中心北侧停车棚内,窃取被害人金某某(男,19岁,大韩民国公民)放置于此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90元)。
二、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6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学**公寓门口,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男,39岁,福建省人)放置于此的白色彪虎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0元)。
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力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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