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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382号

被告人梅某某,英文名N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护照号码N117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大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院批准,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学**中心北侧停车棚内,窃取被害人金某某(男,19岁,大韩民国公民)放置于此的白色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90元)。

二、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6月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学**公寓门口,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男,39岁,福建省人)放置于此的白色彪虎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00元)。

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9月24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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