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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旌德县****社区****号。2011年8月16日因赌博被旌德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赌博被宁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旌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由**村村委会书记肖某某名义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地点位于旌德县**村**小班,采伐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至12月31日,吕某某通过招标获得**小班林木采伐权后将该山场林木采伐权转让给梅某某,梅某某于2018年12月对**山场进行了一次抚育间伐,因天气原因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内未采伐完毕,后梅某某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已过期需要重新办理而未重新办理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再次雇佣采伐工人在**村**山场采伐林木,因未准确确认采伐范围,超出采伐四至范围采伐了相邻**村黄某某承包的**山场的林木。经安徽森立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梅某某超期采伐**山场林木蓄积15.3立方米,无证采伐**山场林木29.5立方米,合计采伐蓄积44.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旌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退缴赃款5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钱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4.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退缴全部赃款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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