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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市**镇。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梅某某在网络上发现有人发布信息称在山东三奇口罩厂有一批口罩要出厂,如需预订要缴纳5万元定金,被告人梅某某随后将该信息告知苏某,谎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无法缴纳定金,要求苏某缴纳5万元定金,并承诺苏某缴纳定金后,将此笔生意交由苏某去做。被告人梅某某随后将其朋友单某某银行账户提供给苏某谎称该账户为出货卖主银行账户。苏某将定金转账至该账户后,被告人梅某某将其中3万元赠与单某某花费,剩余2万元其用于偿还信用卡及日常消费,并未将钱转账给货主。苏某发现被骗后,联系梅某某将该钱退还,梅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苏某损失无法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梅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旭辉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在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嫌手机2部

6、涉案银行卡2张

7、被告人梅某某与苏某微信聊天语音截取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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