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本市洪山区**社区**栋**室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居住地,与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次日9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卖淫、通知其亲属相威胁,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敲诈,强行以微信扫码转账方式取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QQ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身份证明材料,其他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材料;4.辨认笔录及照片;5.对案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