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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杀人案)_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租住于遵义市汇川区**路**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8月5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应被害人黄某某邀约,与肖某某、张某某和黄某某的一位朋友(身份信息不详)在遵义市汇川区**路**巷黄某某租房处吃饭喝酒。饭后,梅某某与肖某某、黄某某到附近徐某某的小卖部处打麻将,期间梅某某与黄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发生抓打。梅某某在抓打过程中眼部受伤,因此觉得被黄某某欺负,遂产生了报复黄某某的想法。当日15时40分许,梅某某到自己租房处拿刀返回与黄某某发生抓打处,在黄某某背后趁其不备用刀捅杀黄某某背部、胸部和大腿,黄某某被杀伤后经汇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锐器刺入右侧腋下破裂致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锈钢长刀;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就诊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 马永康

                              检察官助理 简银霞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页材料1页。

3.光盘33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侦查卷2卷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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