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8〕564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系夫妻关系,梅某某因怀疑丈夫李某甲有外遇常常与之争吵。2018年4月11日晚,梅某某在家质问李某甲外遇之事,李某甲不承认,梅某某便心生怨恨,将安眠药用菜刀拍碎后放入银耳汤,骗李某甲喝下,次日晚23时许,梅某某趁李某甲昏睡之际,找来绳子将李某甲的手脚捆住,用剪刀将李某甲的阴囊剪开,将两个睾丸剪掉后连同剪刀一起丢进长江里。4月13日凌晨,梅某某打120急救电话送李某甲就医,李某甲之兄李某乙闻讯后报警。2018年4月17日,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武汉市新洲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后天性睾丸缺失,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8月10日,李某甲对梅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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