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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48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高**,户籍在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上海浦东新区**门口外,因房屋交易纠纷与被害人章某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对被害人章某乙拳打脚踢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章某乙因外力作用致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梅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梅某某因房屋交易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遭对方拳打脚踢致伤的情况。

2.证人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章某乙发生肢体冲突的原因。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路面监控,证实被告人梅某某与被害人章某乙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当事人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梅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实有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梅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慧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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