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路**号。2005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梅某某担任“诚信在线”百家乐境外网络赌博网站代理,通过现金、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接受下线人员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其间,梅某某收取楼某某(已判决)、邵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钱某某(已判决)、戴某某、杨某某、章某某等人赌资共计3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
被告人梅某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收入票据、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戴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梅某某以及同案人员楼某某、邵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为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金额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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