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和12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通过熊猫麻将APP游戏平台开设赌场,利用手机“微信”、“闲聊”、“默往”聊天软件召集组织他人以打麻将、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梅某某每局收取房费10元,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梅某某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25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梅某某抓获,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6月7日向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退赃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汤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世红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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