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村刘**10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梅某某的母亲杜某甲与李某某因为旧街街**村**湾一池塘旁边的土地种植问题产生纠纷。当日13时许,该村书记杜某乙到现场对双方作了调解处理。被告人梅某某赶至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梅某某用手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倒地受伤。民警出警至现场后,梅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先后往李某某家里冲。梅某某冲至李某某家中将桌子掀翻,其舅舅杜某丙冲至李某某家门口被李某某的儿子梅某乙拦住,杜某丙与梅某乙互相拉扯。梅某某见状持板凳砸向梅某乙,板凳滑落时将杜某丙头部打破。梅某某的弟弟梅某丙冲至李某某家侧面时踢了李某某的丈夫梅某丁一脚,梅某丁用玻璃杯将梅某丙额头打破。梅某某的叔叔梅某戊见状对梅某丁拳打脚踢,导致梅某丁面部及胸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梅某丁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梅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伤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病历记录、CT检查报告单、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反映被害人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梅某乙、梅某丙、杜某丙、梅某戊、杜某乙、何某某、梅某己、胡某甲、梅某庚、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梅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0年09月0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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