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酒吧门口对面的路边,无故用拳头打被害人韩某某面部,导致韩某某颧骨骨折。经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25000元,韩某某表示谅解梅某某。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二○二○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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