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99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单元**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梅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银泰宾馆杨家坪步行街店810房间容留吸毒人员甘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在此处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尿液检测,被告人梅某某及吸毒人员甘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尿液检测均呈冰毒阳性。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送检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虹

检察官助理:刘志晓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