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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梅某某,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2012年4月19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假释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安路到花牌坊处执行查酒驾公务,当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车经过此地,被交警执法人员拦下检查,梅某某因没有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有酒驾嫌疑,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参与执法的辅警尚某某拖拽摔倒在公路上,造成尚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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