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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号小型轿车从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向城区**大道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大道**幼儿园门前路段时,车辆刮蹭到行人丁某某,丁某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酒后驾车的梅某某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5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丁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赛锋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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