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上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十堰市**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东风汽车大道路段红绿灯路口时被查获,案发时,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8.3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呼吸式测试仪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结论;4.视频资料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十堰市**区**路**号**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