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8、9时左右,被告人梅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由武穴市**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其驾驶摩托车行至**宾馆路段时,与横穿马路张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了碰撞,张某某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就将其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备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梅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6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梅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5.事故现场照片、案件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梅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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