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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78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汽车站,工作单位为****建设集团。因饮酒驾驶,于2015年8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罚款1500元;因饮酒驾驶,于2017年5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8J****号牌小型汽车途经盐龙大道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官井头卡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梅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7.0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7月21

附: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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