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贵GQ****号小型面包车从瑞安市置信工业园区驶出,行至瑞安市进港公路滨海高新园区地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桂A9****号轻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梅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交警查获。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22时47分,被告人梅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证明、保险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呼气测试视频、抽取血样视频、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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