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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家居厂工地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巷**路**家居厂工地生活区(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镇**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贵AM****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家居厂房工地东门路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梅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行驶轨迹、查获现场人车合照和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军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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