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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浙A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建德市**镇**幼儿园接上19位上幼儿园的小朋友后,在行驶至富衢线153公里200米(**中石化加油站)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被告人梅某某驾驶的车辆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3人(核载7人,实载20人,超过核定人数285%以上),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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