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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2002年3月12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梅某某在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五一组一便利店里购买了白酒,饮酒后于次日凌晨驾驶贵C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往湄江街道高山方向行驶,行驶至观音路高山路口800米处掉头时,所驾车右前角撞击道路旁水沟后左侧侧翻在道路上,后民警接群众报警到现场处理,将梅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梅某某的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13mg/100ml。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梅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梅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取保候审处所: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1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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