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152123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小学附近**后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20分许,莫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在莫旗人民医院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号牌为陕A*****黑色起亚牌小轿车驾驶员梅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莫旗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被鉴定人梅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2.42mg/100ml ,梅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采取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小学附近**后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开示表》一份;
5、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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