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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1970年****日出生,群众,身份号码152123197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小学附近**后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20分许,莫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在莫旗人民医院附近巡逻时发现,驾驶号牌为陕A*****黑色起亚牌小轿车驾驶员梅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莫旗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被鉴定人梅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2.42mg/100ml ,梅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采取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小学附近**后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开示表》一份;

5、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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