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1时1分,梅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孟津县会盟大道与小浪底大道交叉口东,追尾撞住同向前方等信号灯的郑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2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0mg/100mL。经认定:梅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梅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郑某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公开记录、行政处决定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记录、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证明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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