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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庵**号**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路**村**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的棕色雪铁龙小车途经新洲路、孺子西路、抚生路,在行驶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与朝阳洲南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梅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180mg/100ml。随后,民警将梅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0.90mg/100ml。之后梅某某提出重新鉴定,其血样第二次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梅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6.6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梅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梅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6.68mg/100ml,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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