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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句容市**开发区**巷**幢**室,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苏L0****小型轿车,沿句容市**镇**小区**期**幢附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放在车位上的苏AW****号、苏A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驾车逃逸。被告人梅某某于同日到句容市公安局投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梅某某事发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该案民事赔偿已结束,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学

2020年6月9

附:

    1.被告人梅某某(联系电话1751259****)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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