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端芬镇**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Q****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台城环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天凌晨3时15分,行驶至台山市**道工商银行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温某某所驾驶的粤J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梅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9.17mg/100ml。
同月10日,被告人梅某某赔付被害人温某某经济损失505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虹
检察官助理 吴佳桐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居住在台山市端芬镇**村**号,联系电话1376051****。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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