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房地产项目承包工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24分,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山市屯溪区中易路滨江路口至前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区。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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