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梅某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皖M****黑色路虎小型轿车,沿砀山县东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梨都路与东升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带梅某某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样本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8.76mg/100ml。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梅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丽
书 记 员 董萧雅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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