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街**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2时48分,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审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弥勒市弥阳镇**寨行驶至**路与**街岔口时,用石头将停放在此处的拖拉机砸坏,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梅某某血液中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9.69mg/100ml。
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住家中,联系方式:1512612****;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