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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7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梅某某驾驶号牌为皖******小型普通客车沿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山路解放路至朝阳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告人梅某某带至蚌埠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04月18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梅某某血样乙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35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洁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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