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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梅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0********,哈尼族,大专文化,无业,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丽水**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0时39分,当其驾车行至元勐线K709+5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丽水**小区,联系电话1336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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