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山东省茌平县贾寨镇信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村路口东10米处时,与在前顺向步行的行人贾明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贾明俊受伤,2019年9月16日9时40分许贾明俊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梅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至现阶段,双方调解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贾某某、贾俊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被告人梅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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