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某某信用卡诈骗罪)_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号(户籍在江苏省江阴市**村**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被告人梅某某(未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梅某某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0037.22元。

1.2018年7月,被告人梅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浙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582123********的信用卡后,透支本金人民币2411.72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梅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光大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597600********的信用卡后,透支本金人民币16543.5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梅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平安银行申领了卡号为52685504********的信用卡后,透支本金人民币31082元。

被告人梅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归还上述三银行的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梅某某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流水、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胡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